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物[2015]6号)解读与全文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沪房管规范物〔2015〕6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定、升级、延续、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资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各资质等级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资质申请)
申请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物业服务合同;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资质核定)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核定资质的决定。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资质升级)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向原资质核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升级条件的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升级。
第八条(资质延续)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资质核定部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资质变更)
物业服务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资质核定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条(资质注销)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核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由资质核定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X月X日
(注:以上内容根据《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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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11 04:03:55